進項稅額轉出可以跨期申報,同時調(diào)整賬務。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更新時間:2025-12-29 12:52:09 查看全文>>
進項稅額轉出可以跨期申報,同時調(diào)整賬務。當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接受的應稅勞務不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而是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或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情況時,其支付的進項稅就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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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出未交增值稅:
轉出未交增值稅是指企業(yè)在核算增值稅時,當月的銷項稅額大于進項稅額,即企業(yè)應交但未交的增值稅部分。這部分增值稅需要通過會計科目進行結轉,以便后續(xù)繳納。
會計科目處理:結轉應繳納的增值稅: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貸方: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二)科目說明:
轉出未交增值稅借貸的會計科目主要涉及“應交稅費”科目下的兩個子目:“應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以下是對這兩個會計科目在轉出未交增值稅過程中的詳細說明:
會計科目設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這是增值稅會計核算中的一個主要科目,用于記錄企業(yè)應交但尚未繳納的增值稅,包括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nèi)銷產(chǎn)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出口退稅等專欄。
內(nèi)容:月度終了,企業(yè)應當將當月應交未交或者多交的增值稅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
處理原則:
(一)當月應交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二)下期交納時(含以前各期)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公式: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chǎn),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chǎn)凈值率
不動產(chǎn)凈值率=(不動產(chǎn)凈值÷不動產(chǎn)原值)×100%
不得抵扣項目:
進項稅轉出的會計分錄:
1、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貨物發(fā)生非正常損失
借:待處理財產(chǎn)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chǎn)損失
跨月進項稅額轉出分錄:
借:原材料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一、用于非生產(chǎn)經(jīng)營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一)增值稅遵循征扣稅一致的原則,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稅或免稅則不扣稅。購進的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貨物及其他應稅行為,并非用于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也就無權要求抵扣稅款。
(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交際應酬消費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并且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準確劃分,因此規(guī)定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都不予抵扣稅款。
(三)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發(fā)生兼用于上述項目的可以抵扣。因為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項目發(fā)生兼用情況的較多,且比例難以準確區(qū)分。政策選取了有利于納稅人的特殊處理原則。
(四)納稅人購進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無論是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還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許抵扣項目,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二、用于非正常損失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
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情況包括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特殊政策規(guī)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2.非正常損失所對應的進項稅,具體包括:
(1)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2)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chǎn))、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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