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證據按形式不同可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視聽證據、鑒定和勘驗證據、環(huán)境證據。
更新時間:2025-12-24 11:51:17 查看全文>>
審計證據按形式不同可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視聽證據、鑒定和勘驗證據、環(huán)境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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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充分性與適當性的關系:
(1)充分性和適當性是審計證據的兩個重要特征,兩者缺一不可;
(2)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數(shù)量可能越少;
(3)審計證據質量存在缺陷,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時的特殊考慮:
(1)對文件記錄可靠性的考慮
審計工作通常不涉及鑒定文件記錄的真?zhèn)?,但如果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情況使其認為文件記錄可能是偽造的,或文件記錄中的某些條款已發(fā)生變動,注冊會計師應當作出進一步調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詢證,或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以評價文件記錄的真?zhèn)巍?/p>
審計證據可靠性的判斷原則: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審計證據的定義:
可以作為審計證據的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的內容、與管理層認定相矛盾的信息、管理層拒絕提供注冊會計師要求的書面聲明等。
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征)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huán)境證據。
審計證據的含義: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審計證據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shù)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審計證據適當性和充分性的關系:
(1)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shù)量可能越少。
(2)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3)只有充分且適當?shù)膶徲嬜C據才有證明力。
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shù)量(樣本量)的衡量。影響因素包括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和審計證據質量。其中,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所需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審計證據質量越高,所需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
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
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shù)量可能越少;但是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用于總體復核的總體要求是強制要求,目的是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
審計抽樣的方法:
按照審計抽樣決策的依據不同劃分為統(tǒng)計抽樣和非統(tǒng)計抽樣;
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必須運用分析程序,這是強制性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中的每一個具體環(huán)節(jié)都必須運用。分析程序主要是針對數(shù)據分析??刂茰y試主要是針對規(guī)章制度分析。
函證中需要關注的舞弊風險跡象
(1)管理層不允許寄發(fā)詢證函;
(2)管理層試圖攔截、篡改詢證函或回函,如堅持以特定的方式發(fā)送詢證函;
(3)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將其轉交注冊會計師;
(4)注冊會計師跟進訪問被詢證者,發(fā)現(xiàn)回函信息與被詢證者記錄不一致,例如,對銀行的跟進訪問表明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銀行函證結果與銀行的賬面記錄不一致;
(5)從私人電子信箱發(fā)送的回函;
(6)收到同一日期發(fā)回的、相同筆跡的多份回函;
(一)評價函證的可靠性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1.對詢證函的設計、發(fā)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2.被詢證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3.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二)在函證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需要始終保持職業(yè)懷疑,對舞弊風險跡象保持警覺。
(三)收到回函后,根據不同情況,注冊會計師可以分別實施以下程序,以驗證回函的可靠性。
(四)針對舞弊風險跡象,注冊會計師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實施的審計程序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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