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梢援a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更新時間:2025-12-21 13:22:45 查看全文>>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梢援a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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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的成立要件有: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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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例如:甲為乙有償保管某物,保管期滿,乙取走保管物卻未付保管費。于是,甲謊稱乙取走的保管物有誤,要求乙送回調換。待乙送回該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乙支付保管費。在本中,保管物已被乙取走,債權人甲未能占有保管物,不能留置;而后,甲騙乙將保管物送回時,甲雖占有保管物但并非合法占有,依然不能留置。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例如:甲為了確保對乙的一項未到期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扣留乙交其保管的某物不還。在本中,由于甲的債權未到期且無證據證明乙無支付能力,甲無權留置乙交其保管的物品。
3.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1.基本概念: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并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2.不得留置:留置權人在法律規(guī)定不得留置(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按照其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其約定。
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區(qū)別: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yōu)先于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質權: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
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并存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yōu)先受償,即: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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