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睹穹ǖ洹芬?guī)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
更新時間:2025-12-27 17:22:44 查看全文>>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睹穹ǖ洹芬?guī)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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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物權的特征是支配性、排他性和絕對性。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chǎn)權,有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于絕對權或者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者對人權。
民法上的物名詞解釋是《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睹穹ǖ洹飞系奈飸哂锌芍湫?,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物權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體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體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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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有哪些類型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繼承的制度: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無論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fā)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于總則部分
1.繼承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
失蹤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失蹤人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2.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fā)包單位或者接續(xù)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chǎn)。
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直接適用。根據(jù)《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5、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6、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民法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diào)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jīng)驗,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分紅權司法解釋指的是為了正確使用分紅權做出的司法解釋,中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chǎn)權益”,這種資產(chǎn)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企業(yè)股東可以將分紅權轉讓或贈與給其他人。受讓人或受贈人僅僅成為該產(chǎn)權的受益人,不擁有該產(chǎn)權的其他權力。
分紅權的實現(xiàn)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fā)現(xiàn)金須滿足:公司當年有利潤;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fā)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滿足:公司前次發(fā)行股份已募足并間隔1年;公司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
3.以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條件外,還要滿足:公司在最近3年連續(xù)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分配后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50%。
退伙的效果,分為兩種情況:財產(chǎn)繼承和退伙結算。
財產(chǎn)繼承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chǎn)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者經(jīng)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資格。
【提示】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經(jīng)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chǎn)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退伙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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