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包括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r償責任;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更新時間:2025-12-08 13:49:54 查看全文>>
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包括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r償責任;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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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區(qū)別:
1、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fā)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fā)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fā)生效力,即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fā)生效力,不產(chǎn)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于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于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于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xié)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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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和撤銷的區(qū)別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合同的訂立主體
(1)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2)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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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的適用原則是: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3)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
承諾的遲延與遲到的區(qū)別是:
(1)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2)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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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區(qū)別是什么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jù)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產(chǎn)品銷售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
產(chǎn)品銷售合同是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受人接受此項財產(chǎn)并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法。產(chǎn)品銷售合同是會計憑證附件,一般作為確認營業(yè)收入的會計憑證附件。
簽訂銷售合同是營銷員在營銷活動中常見的一項法律活動。一份銷售合同簽訂得好壞,關系到營銷員的個人經(jīng)濟利益,也牽連到企業(yè)的經(jīng)濟效益。
受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發(fā)出承諾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而遲到的,對這樣的承諾,如果要約人不愿意接受,即負有對承諾人發(fā)遲到通知的義務。要約人及時發(fā)出遲到通知后,該遲到的承諾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約人怠于發(fā)遲到通知,則該遲到的承諾視為未遲到的承諾,具有承諾的效力、合同成立。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遲延的承諾不發(fā)生承諾效力。由要約規(guī)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guī)定承諾期限,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生效力。
承諾的遲延與遲到的區(qū)別
1、承諾的遲延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2、承諾的遲到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外,該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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