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jù)的過程,其載體是詢證函,函證的對象可以是應收賬款余額或銀行存款等特定賬戶的余額,也可以是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xié)議和交易條款。通過被詢證者的回函,來獲取相關的審計證據(jù)
更新時間:2019-08-14 11:47:40 查看全文>>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jù)的過程,其載體是詢證函,函證的對象可以是應收賬款余額或銀行存款等特定賬戶的余額,也可以是被審計單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xié)議和交易條款。通過被詢證者的回函,來獲取相關的審計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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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資產負債表時,需要函證科目有:
1、銀行存款,銀行貸款科目,直接向對應銀行發(fā)“銀行詢證函”;
2、往來科目,如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包括內部關聯(lián)往來科目。綜合考慮科目明細金額、賬齡等因素抽取樣本,向對應明細客戶、供應商發(fā)函。
函證含義: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xiàn)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jù)的過程,例如對應收賬款余額或銀行存款的函證。
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jù)的重要審計程序,多用于執(zhí)行審計和驗資業(yè)務。通過函證獲取的證據(jù)可靠性較高,因此,函證是受到高度重視并經常被使用的一種重要程序。
函證作用:
若審計師就同一審計目標發(fā)出向多位被詢證人進行函證,則應在收到回函后,編制《函證結果匯總表》作為綜合性的審計證據(jù)和審計工作底稿,并記錄對函證結果做出的評價。
注冊會計師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
當識別出錯報時,注冊會計師需要根據(jù)《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的規(guī)定評價該錯報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不符事項可以為注冊會計師判斷來自類似的被詢證者回函的質量及類似賬戶回函質量提供依據(jù)(是否影響“回函質量”)。
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沒有收到詢證函回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fā)詢證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lián)系,要求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fā)詢證函。如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替代審計程序應能提供與函證同樣效果的審計證據(jù)。如識別出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且認為積極式函證是必要程序,則下列情況下,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所需要的審計證據(jù):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外部獲得;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
函證中需要關注的舞弊風險跡象
(1)管理層不允許寄發(fā)詢證函;
(2)管理層試圖攔截、篡改詢證函或回函,如堅持以特定的方式發(fā)送詢證函;
(3)被詢證者將回函寄至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將其轉交注冊會計師;
(4)注冊會計師跟進訪問被詢證者,發(fā)現(xiàn)回函信息與被詢證者記錄不一致,例如,對銀行的跟進訪問表明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銀行函證結果與銀行的賬面記錄不一致;
(5)從私人電子信箱發(fā)送的回函;
(6)收到同一日期發(fā)回的、相同筆跡的多份回函;
(一)對回函可靠性不產生影響的限制條款
1.一般來說,回函中格式化的免責條款不會影響所確認信息的可靠性。
2.其他的限制性措辭如果與所測試的認定無關,也不會導致回函失去可靠性。
(二)對回函可靠性產生影響的限制條款
1.一些限制性條款可能使注冊會計師對回函中所包含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或對其的依賴程度產生懷疑。
(一)評價函證的可靠性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1.對詢證函的設計、發(fā)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2.被詢證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3.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二)在函證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需要始終保持職業(yè)懷疑,對舞弊風險跡象保持警覺。
(三)收到回函后,根據(jù)不同情況,注冊會計師可以分別實施以下程序,以驗證回函的可靠性。
(四)針對舞弊風險跡象,注冊會計師根據(jù)具體情況可以實施的審計程序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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