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稅率的基本規(guī)定: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和天然氣兩款稅目按照比例稅率從價征收,其他稅目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實施“級差調節(jié)”的原則。資源稅七個稅目中,原油、天然氣采用比例稅率;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采用定額稅率。
更新時間:2022-10-21 16:02:46 查看全文>>
資源稅稅率的基本規(guī)定:資源稅采用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兩種形式,對原油和天然氣兩款稅目按照比例稅率從價征收,其他稅目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實施“級差調節(jié)”的原則。資源稅七個稅目中,原油、天然氣采用比例稅率;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采用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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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1.從價定率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定額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資源稅是以應稅資源為課稅對象,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資源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的稅目有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fā)現的礦種和鹽。
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guī)定為原礦, 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guī)定為選礦,還有一部分應稅資源的征稅對象規(guī)定為原礦或選礦。
資源稅是以應稅資源為課稅對象,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資源銷售額或銷售數量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納稅義務人: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2.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征收水資源稅。征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征收水資源費。
3.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xù)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礦區(qū)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征收管理申報納稅程序是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然后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納稅地點:
土地增值稅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地產所在地,是指房地產的坐洛地。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地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qū)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土地增值稅的特點有:
1.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依據。
2.征稅面比較廣。
3.采用扣除法和評估法計算增值額。
水資源稅征收標準
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
地下水稅額>地表水稅額;
超采區(qū)地下水稅額>非超采區(qū)地下水稅額;
嚴重超采地區(qū)的地下水稅額>非超采地區(qū)地下水稅額;
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征1~3倍,對特種行業(yè)從高征稅,對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農業(yè)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征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原油天然氣資源稅優(yōu)惠政策
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以及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免征資源稅。
資源稅征稅范圍有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
資源稅適用比例稅率(從價定率征收)或定額稅率(從量定額征收)。
從價定率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對外銷售應稅礦產品應交資源稅計入稅金及附加會計科目中。
計算自用應稅礦產品應交資源稅計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會計科目中。
資源稅會計分錄:
計算對外銷售應稅礦產品應交資源稅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計算自用應稅礦產品應交資源稅
資源稅征稅范圍有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
資源稅適用比例稅率(從價定率征收)或定額稅率(從量定額征收)。
從價定率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銷售額的基本規(guī)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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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有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鹽。
資源稅適用比例稅率(從價定率征收)或定額稅率(從量定額征收)。
從價定率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銷售額的基本規(guī)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fā)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自用于應當繳納資源稅情形的應稅產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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