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更新時間:2021-11-29 16:41:16 查看全文>>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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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人證言
(1)證人不能更換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②與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件公正處理的人;
③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刑事訴訟中的辯護的分類
1.自行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自己進行的辯護。
自行辯護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
2.委托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擔任辯護人。
3.指定辯護
刑事件的種類
公訴件:大部分刑事件
自訴件:特殊刑事件
自訴件范圍
①告訴才處理的件(侮辱、誹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
②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件;
③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件。(不適用調解)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1)對刑事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2)檢察機關直接受理件的偵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3)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4)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qū)別
1、定義不同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定或者約定的民事義務,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刑事責任,是違反刑事法律規(guī)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2、承擔方式不同
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xù)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fā)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xù)進行的情況,又稱為時效的暫停。其實質是要把時效暫停期間不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以保證權利人真正享有法律規(guī)定的提起訴訟的必要時間。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1、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fā)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fā)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止;
3、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二、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行政處罰的創(chuàng)設權限及其劃分行政處罰的創(chuàng)設權限,也就是何級國家機關擁有分配行政處罰機關與行政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權限。根據現代法制理論,凡賦予公民權利、或設定公民義務,均需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或由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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