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收費,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作依據(jù)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jīng)費,由財政保障,不與收費掛鉤。
更新時間:2022-02-25 10:36:11 查看全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收費,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作依據(jù)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jīng)費,由財政保障,不與收費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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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以下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
行政許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nèi)實施。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nèi),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
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該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
關于行政許可的設定權限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確定適用行政許可的主要依據(jù);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行政許可有哪些特點?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nèi)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nèi)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jīng)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nèi)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guī)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zhí)照。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1.申請與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
2.審查與決定。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期限。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nèi)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聽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5.變更與延續(xù)。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根據(jù)《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guī)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宏觀調控、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fā)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yè)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yè)、行業(yè),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chǎn)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啟動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
(1)聽證通知: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有關聽證時間、地點,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審查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nèi)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行政許可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nèi)不能辦結的,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jīng)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nèi)審查完畢。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xù)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出的,視為準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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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概念
1、形式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僅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備進行的審查,即審查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對于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作審查。對于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決定,以方便申請人,提高行政效率。
2、實質審查,是指行政機關不僅要對申請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備進行審查,還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nèi)容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查。對于申請的實質審查,有的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即通過申請材料的陳述了解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但有的實質審查還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才能確認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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