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有存貨損失的證據材料、固定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無形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在建工程損失的證據材料、抵押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存貨損失的證據材料: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其證據材料包括: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企業(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存貨盤點表;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等等。
更新時間:2023-05-22 10:19:50 查看全文>>
非貨幣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有存貨損失的證據材料、固定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無形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在建工程損失的證據材料、抵押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存貨損失的證據材料:存貨盤虧損失,為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其證據材料包括: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企業(yè)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存貨盤點表;存貨保管人對于盤虧的情況說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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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收入和扣除項目金額的鑒證應采取的方法有:
1.獲取或編制房地產轉讓收入、扣除項目明細表,并與會計資料、稅務資料核對;
2.了解清算項目有關的銷售合同執(zhí)行、商品房銷售發(fā)票開具、有關部門實際測繪等情況;
3.審核銷售明細表、房地產銷售面積與項目可售面積的數據關聯性,以核實應計入增值額的收入;
4.查明收入的確認原則、方法,注意會計規(guī)定與稅法規(guī)定以及不同稅種在收入確認上的差異;
5.正確劃分預售收入與銷售收入,防止影響清算數據的準確性;
6.利用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對銷售價格進行評估,判斷有無價格明顯偏低情況;
投資損失的證據材料有:
1.債權性投資損失的證據材料
債權投資相處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xié)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鑒證。以下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1)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失蹤或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3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招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300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2)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yè)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3)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4)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yè)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zhí)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zhí)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貨幣資產損失的證據材料有:
1.現金損失的證據材料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3)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服務鑒證證據的基本要求有:
鑒證人應當取得支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結果所需的證據。
鑒證人可以直接從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提供的鑒證材料中取證,也可以采取審閱、查閱、檢查和盤點、詢問或函證、記錄及其他方法取得證據。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鑒證,應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取得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
外部證據
1.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2.公安機關的立結證明、回復。
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業(yè)務的鑒證證據和鑒證報告:
1.鑒證人應當取得支持匯算清繳鑒證結果所需的證據。
(1)直接從委托人或被鑒證人提供的鑒證材料中取證
如被鑒證人已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被鑒證人出具的年度納稅申報表數據來源和填寫說明,被鑒證人(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會計賬簿和憑證。
(2)采取審閱、查閱、檢查和盤點、詢問或函證、記錄及其他方法取得證據
如證明某些交易事項真實情況的合同、發(fā)票、銀行對賬單等原始憑證,相關人員的陳述和筆錄,專業(yè)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等。
2.鑒證人對匯算清繳鑒證業(yè)務發(fā)表結論時,應關注:
涉稅鑒證業(yè)務內容與基本要求:
1.業(yè)務內容
(1)企業(yè)注銷登記鑒證;
(2)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
(3)企業(y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鑒證;
(4)研發(fā)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鑒證;
(5)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專項鑒證;
涉稅鑒證業(yè)務報告指的是執(zhí)行涉稅鑒證業(yè)務的時候出具的報告,涉稅鑒證業(yè)務報告根據審核鑒證的情況不同,分為鑒證結論和鑒證意見。
作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涉稅鑒證報告構成內容有總體的要求,一般由文頭、正文和報告日期三部分組成。
涉稅鑒證基本業(yè)務流程:涉稅鑒證業(yè)務承接,包括分析評估和簽訂業(yè)務約定書;涉稅鑒證業(yè)務計劃;涉稅鑒證業(yè)務實施;涉稅鑒證業(yè)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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