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更新時間:2025-05-22 11:45:30 查看全文>>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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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選擇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計稅。
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累計綜合所得收入(含全年一次性獎金)-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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