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應收票據指的是應收票據持有人將應收票據拿給銀行做質押,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更新時間:2023-02-22 13:25:27 查看全文>>
質押應收票據指的是應收票據持有人將應收票據拿給銀行做質押,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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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融資從屬的擔保方式,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以開展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銀行融資業(yè)務。
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是《物權法》的新規(guī)定,屬于權利質權。
但以應賬款出質,現實中還沒有太多的實例可作參考,只是《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有一個原則性的規(guī)定,即: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xié)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融資從屬的擔保方式,在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基礎上可以開展貸款、開立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多種銀行融資業(yè)務。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承認的可以用于質押的權利品種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所代表的也是一種債權。
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指企業(yè)將賒銷而形成的應收賬款有條件地轉讓給專門的融資機構,使企業(yè)得到所需資金,加快資金周轉。我國應收賬款融資的主要方式有兩種,一是銀行從事的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yè)務,另一種是保理公司從事的應收賬款轉讓融資。
銀承質押背書指的是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背書,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于票據轉讓時,在其背面簽名或蓋章的行為。詳細的說,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xù),就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
質押背書: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后,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獲得質權人位置后,在背書人不實行其債務的狀況下,能夠行使票據權益,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yōu)先得到歸還。換言之,假如背書人實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需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倉單質押背書,是存貨人以倉單出質的,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并將倉單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始生效力。因為一旦債務人不能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履行債務,質權人就享有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因此,如果沒有存貨人(出質人)在倉單上背書和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質權人就不能提取倉儲物,同樣,也只有存貨人(出質人)在倉單上背書和保管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才有助于保護存貨人的所有權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權。
質押定義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yōu)先受償。而當債務人將這種責任履行完畢時,質押的財產必須予以歸還。這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
銀票質押背書指的是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背書,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于票據轉讓時,在其背面簽名或蓋章的行為。詳細的說,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xù),就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并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
質押背書: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在票據上進行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債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在質押背書中,背書人為出質人,被背書人為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后,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獲得質權人位置后,在背書人不實行其債務的狀況下,能夠行使票據權益,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yōu)先得到歸還。換言之,假如背書人實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需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商票背書質押是指以設定質權、提供債務擔保為目的而進行的背書。它是由背書人通過背書的方式,將票據轉移給質權人,以票據金額的給付作目的而進行的背書。商票貼現是指將未到期的商票轉讓給銀行從而獲得流動性資金的行為。
商票背書質押并沒有發(fā)生票據所有權的轉移,持票人仍然擁有票據權。
商票背書抵押是在一定期間內由持票人到期贖回,如果持票人未按約定贖回,銀行有權對票據所有權進行處理,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并從所得票款中優(yōu)先補償應得的商票質押金額、違約金、利息等。
背書質押是指持票人以票據權利設定質權為目的而在票據上作成的背書。背書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質人,被背書人則是質權人。質押背書確立的是一種擔保關系,即在背書人(原持票人)與被背書人之間產生一種質押關系,而不是一種票據權利的轉讓與被轉讓關系。因此質押背書成立后,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yōu)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最新知識問答
名師講解怎么質押應收票據
黃潔洵初級《經濟法基礎》
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碩士、中國注冊會計師(非執(zhí)業(yè)),法律職業(yè)資格,擁有多年的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法務經驗。2007年起開始從事注冊會計師考試培訓,2009年起開始從事會計職稱考試和稅務師考試培訓。
郭守杰初級《經濟法基礎》
經濟學博士,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開始從事《經濟法》考試輔導,1998年開始編著“輕松過關”系列圖書。
王穎初級《初級會計實務》
中國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天津市律師協(xié)會會員、天津市稅務師協(xié)會會員,就職于天津某知名律師事務所,理論基礎殷實,實務經驗及考試輔導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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