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_2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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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
1.清償人與受領清償人
清償人 | 債務人、債務人的代理人、第三人(該第三人僅為清償人,不具有債務人身份) |
受領清償人 | 債權人、債權人的代理人、債權受領證書的持有人、第三人 |
2.涉及第三人
能否由第三人清償? | 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若第三人的清償能使債權人得到滿足,且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時,第三人的清償應為有效,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由第三人履行 |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
第三人替代履行 |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jù)債務性質(zhì)、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zhuǎn)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3.清償規(guī)則
清償標的 | (1)債務人原則上應以債的原定給付為全部清償以滿足債權,不得以他種給付代替 (2)代物清償:債務人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為清償,并經(jīng)債權人同意的,也可以發(fā)生債之清償?shù)男Я?/p> | |
清償?shù)兀男械兀?/p> | 清償?shù)乜捎呻p方合意選擇確定,也可依給付的性質(zhì)確定;若雙方?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 |
給付貨幣 | 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 | |
交付不動產(chǎn) | 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履行 | |
其他給付 | 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
清償期(履行期) | 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
清償費用 | 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清償費用由債務人承擔;但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清償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 |
4.清償順序
多債 |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shù)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yōu)先履行已經(jīng)到期的債務;數(shù)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W钌俚膫鶆?;均無擔?;蛘邠O嗟鹊?,優(yōu)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
一債 |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1)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
所屬章節(jié):第九章 債法
注:以上內(nèi)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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