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_2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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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
概念 |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 |
主體 | 限于農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 | |
客體 | 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 | |
內容 | (1)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且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 (2)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3)在宅基地空閑處從事種植以獲取收益的權利 (4)依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 | |
取得 | 一戶一宅原則 | 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
無償分配 | 農民基于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依法無償分配取得 | |
用途唯一 | 宅基地使用權人只能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 |
消滅 |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 |
所屬章節(jié):第八章 物權法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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