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概述_26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預習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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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概述
1.行政訴訟的概念(重要程度:了解)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對被訴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法院在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2.行政訴訟的特征(重要程度:了解)
審判對象 | 行政訴訟處理的是一定范圍內的行政爭議,即審理裁判對象是被訴行政行為(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可以成為行政訴訟中的一并審查對象) |
司法活動 | 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來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不受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侵害的一種司法活動 |
原告、被告恒定 | (1)原告:不服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被告: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3)行政訴訟不實行反訴制度,被告具有恒定性 【解釋】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本訴的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其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
舉證責任 | 被告對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舉證責任 |
3.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大綱要求:掌握)
倒置舉證 | 被告對行政行為合法性負舉證責任原則:作為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guī)范性文件 |
訴訟期間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原則 | 被訴行政行為原則上不因原告提起訴訟而停止執(zhí)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zhí)行: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zhí)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
司法依法變更原則(司法變更有限原則) | (1)人民法院通常情況下不得變更被訴行政行為,但是在特殊的條件和情形下可以變更 【提示】行政裁量權的問題,司法機關一般不予審查,但是對于行政處罰行為明顯不當的,以及涉及款額確定、認定錯誤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2)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
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 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明顯不當,都是訴訟審查的具體標準 【提示】行政訴訟僅審查其合法性(形式合法性和實質合法性),通常不審查合理性 |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行政訴訟法律制度
注:以上內容選自陳小球老師2025考季《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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