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小編】注冊稅務師考試不是一項簡單的考試,平時要多花時間掌握相關考點,考生們可以對照小編每天發(fā)布的知識點進行查漏補缺,提供鞏固。以下是《稅收相關法律》科目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刑事訴訟中的有關制度的知識點:回避,供學員們參考。
第4篇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中的有關制度
一、回避(了解)
1.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申請回避、指令回避。
2.回避對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審判活動中的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3.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解釋1】該規(guī)定也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解釋2】辯護人(包括律師辯護人和非律師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可依上述規(guī)定要求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規(guī)定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回避的程序
(1)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3)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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