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wù)師
東奧會計在線 >> 注冊稅務(wù)師 >> 稅收相關(guān)法律 >> 正文
【東奧小編】注冊稅務(wù)師考試不是一項簡單的考試,平時要多花時間掌握相關(guān)考點,考生們可以對照小編每天發(fā)布的知識點進行查漏補缺,提供鞏固。以下是《稅收相關(guān)法律》科目第4篇第三章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第二節(jié)刑事訴訟參與人的知識點:其他訴訟參與人,供學員們參考。
第4篇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參與人
二、其他訴訟參與人(熟悉)
(一)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參加訴訟時,享有申請回避、提出上訴等獨立的訴訟權(quán)利。
(二)訴訟代理人(2013年重大調(diào)整)
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相應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相應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
時 間 |
委托人 |
|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guān)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 |
犯罪嫌疑人及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 |
|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 |
(1)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2)公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
隨時 |
(1)被告人及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 (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自訴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
(三)證人
1.證人不能更換和代替,并且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證人作證的保障措施(2013年新增)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請求予以保護。
(2)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guān)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①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诓扇〔槐┞锻饷、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③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軐θ松砗妥≌扇iT性保護措施;
、萜渌匾谋Wo措施。
(4)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wù)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四)鑒定人
鑒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關(guān)系。擔任過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以及充當過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同案件有利害關(guān)系者,應當回避,不能擔任本案的鑒定人。
(五)翻譯人員
翻譯人員也不能同案件有利害關(guān)系。凡是依法應當回避的,必須回避。
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 上一個文章: 2013《稅收相關(guān)法律》重要知識點:刑事訴訟的當事人
- 下一個文章: 2013《稅收相關(guān)法律》重要知識點:回避
東奧首頁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