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_2025年稅法一基礎知識點
稅務師《稅法一》第六章屬于稅務師考試稅法(Ⅰ)的次重點章。在考試中各種題型均可以考核,尤其需要重點關注與增值稅結合考核的計算題和綜合分析題。
■ 推薦:《稅法一》基礎考點匯總>>

納稅義務人(掌握)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1)資源稅強調應稅產(chǎn)品在境內開采或生產(chǎn),進口不征,出口不退。
(2)資源稅由開采或生產(chǎn)的單位和個人單一環(huán)節(jié)繳納。
2.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水資源稅。
3.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yè)依法繳納資源稅。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xù)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礦區(qū)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所屬章節(jié):第六章 資源稅
注:以上內容選自彭婷老師2025年《稅法一》輕一·基礎細講班授課講義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



津公網(wǎng)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