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及權利義務_2026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考點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備考初級會計考試重在點滴積累,以下是為《經濟法基礎》中有關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及權利義務的預習考點,趕緊來學習吧!

勞動合同訂立主體的資格及權利義務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
資格 | 勞動者 | (1)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
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 (1)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2)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 |
項目 | 具體規(guī)定 | |
權利 | 勞動者 | 勞動者就業(yè),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
用人單位 |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 |
義務 | 用人單位 |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處罰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25年《經濟法基礎》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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