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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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22 9:54:02東奧會計在線字體:大小
【小編“荼蘼”】本篇為2014《經濟法基礎》第六章高頻考點: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考情分析】
考頻:★★★
2013年多選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六章其他稅收法律制度第四節(jié)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高頻考點】: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土地增值稅的基本征稅范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連同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以及存量房地產買賣。
1.征稅范圍的一般規(guī)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征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征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征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征稅。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具有“國有”、“轉讓”、“取得收入”三個關鍵特征。
2.征稅范圍的具體和特殊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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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增值稅 |
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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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 (2)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屋開發(fā)建造然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產買賣; (4)抵押期滿以房地產抵債(發(fā)生權屬轉讓); (5)單位之間交換房地產(有實物形態(tài)收入); (6)投出方或接受方屬于房地產開發(fā)的房地產投資; (7)投資聯(lián)營后將投入的房地產再轉讓的; (8)合作建房建成后轉讓的。 |
(1)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為; (2)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 (3)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yǎng)義務人的行為; (4)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 (5)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lián)營的,投資、聯(lián)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lián)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lián)營的企業(yè)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非房地產企業(yè)); (6)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yè)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業(yè)用途; (7)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 (8)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 (9)房地產的出租; (10)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1)企業(yè)兼并轉讓房地產;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房地產的重新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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