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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jīng)濟法基礎》重點解析:視同銷售貨物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jīng)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視同銷售貨物。
視同銷售貨物
1.代銷業(yè)務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案例】甲企業(yè)委托乙商場代銷貨物(甲企業(yè)、乙商場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商場為甲企業(yè)代銷了100件貨物(適用17%稅率),取得零售總價117萬元:(1)甲企業(yè)屬于“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乙商場屬于“銷售代銷貨物”。(2)乙商場零售該100件貨物時,應當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17萬元(117÷1.17×17%);月底,乙商場與甲企業(yè)結算,甲企業(yè)向乙商場收取價稅合計金額93.6萬元,向乙商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稅額13.6萬元,此時,甲企業(yè)本身計算銷項稅額13.6萬元,乙商場則計算進項稅額13.6萬元。
【相關鏈接】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2.貨物移送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自產(chǎn)、委托加工、外購
(1)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2)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3)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4)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5)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解釋】外購貨物用于“投分送”,視同銷售貨物;用于“飛機人”,不視同銷售貨物。
【案例】(1)甲企業(yè)購進一批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辦公大樓,不視同銷售貨物;(2)甲企業(yè)購進一批食用油用于職工食堂炸油條,不視同銷售貨物;(3)甲企業(yè)購進一臺大型機器設備,并以此投資設立一家生產(chǎn)企業(yè),視同銷售貨物;(4)甲企業(yè)購進一批卷煙分配給股東,視同銷售貨物;(5)甲企業(yè)購進一批月餅贈送給客戶,視同銷售貨物。
【多選題】根據(jù)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下列行為中,屬于視同銷售貨物的有( )。
A.將購進的貨物用于擴建職工食堂
B.將本企業(yè)生產(chǎn)的貨物分配給投資者
C.將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D.將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
【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擴建職工食堂),視同銷售;但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視同銷售。(2)選項BD:不論是自產(chǎn)、委托加工,還是外購的貨物,分配給投資者、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視同銷售。(3)選項C:將“自產(chǎn)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視同銷售;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不視同銷售。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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