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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經(jīng)濟法基礎》重點解析:承兌
【小編"紀念"】本篇和大家一起學習的是《經(jīng)濟法基礎》中的重點知識點:承兌。
承兌
(1)承兌僅適用于商業(yè)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支票等均為見票即付票據(jù),無需承兌)。
(2)提示承兌期限
、僖娖奔锤兜膮R票:無需提示承兌;
、诙ㄈ崭犊罨蛘叱銎焙蠖ㄆ诟犊畹膮R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③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nèi)提示承兌;
、艹制比擞馄谔崾境袃兜,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解釋1】見票即付的票據(jù),無需提示承兌,直接提示付款;逾期未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對出票人的票據(jù)權利在票據(jù)權利消滅時效內(nèi)依然存在)。
【解釋2】遠期匯票應當先提示承兌,到期后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逾期提示承兌或逾期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不喪失對承兌人或付款人的票據(jù)權利(但應當在票據(jù)權利消滅時效內(nèi)行使)。
(3)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4)記載事項
、俦仨氂涊d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谙鄬τ涊d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nèi)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垡娖焙蠖ㄆ诟犊畹膮R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5)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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