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允價值模式下的投資性房地產會計處理
1.外購的投資性房地產
外購的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其實際成本的確定與外購的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一致。會計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2.自行建造的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其實際成本的確定與自行建造的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一致。會計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3.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xù)計量
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計提折舊或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計量。
(1)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會計處理為: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取得的租金收入,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yè)稅
4.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同時: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其他業(yè)務成本
(四)投資性房地產后續(xù)計量模式的變更
企業(yè)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將計量模式變更時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潤)。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責任編輯: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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