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董事會
愛學出勤奮,勤奮出天才,每一位有決心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考生,并堅持將考試計劃有效的執(zhí)行下去的考生們,都將會成為一個勤奮學習的小天才。
【所屬章節(jié)】注冊會計師經濟法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有限合伙企業(yè)
【知識點】董事會
【難易程度】☆☆
【重要程度】☆☆☆
一、董事會的概念
股東大會依法選舉的董事的組成為董事會,董事會代表公司,并為公司的行使決策的常設決策機關。

二、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先制訂方案,然后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
職責:
(1)召開股東大會會議,向股東大會匯報工作;
(2)執(zhí)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權利(有權決定):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3)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應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以及其報酬事項;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是由經理制定)等。
三、董事會會議召開
1、會議召開
(1)每年度至少應召開兩次董事會會議;
(2)應在會議召開時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
(3)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1/3以上的董事或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4)董事長應在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5)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對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以及通知時限進行另行規(guī)定。
2、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時,參加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進行簽名。
今天的注會經濟法知識的整理就到這里啦!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試資訊請登錄東奧會計在線。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chuàng)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



津公網安備120102020007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