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預習知識點:股東股權轉讓
中級會計職稱備考時間跨度較大,應對整個備考時間內的大塊的休息時間有所估量,適當的安排學習,將學習進度盡量向前推進。
【內容導航】:
1、濫用股東權利的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濫用股東權利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
濫用股東權利的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法人人格否認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
1.內部轉讓
除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完全自由)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外部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除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完全自由)外,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
(2)同意
?、倜鞔_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yōu)先購買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4)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5)股權對外轉讓的程序
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中級會計經濟法知識點涉及記憶內容較多,題型也多以判斷題和選擇題出現,應注重概念的理解,多注意細節(jié)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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