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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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CPA經濟法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的轉讓和解除
【知識點】提存
1.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義務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2)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解釋】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相關鏈接】遺失物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相關鏈接】預習例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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