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有償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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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建設用地使用權
【知識點】有償出讓
1.出讓最高年限
【解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xù)期。
2.出讓+轉讓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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