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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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經濟法》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知識點】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一)基本規(guī)定
1.資本項目,包括資本轉移、非生產及非金融資產的收買或放棄、直接投資、證券投資、衍生產品投資及貸款等。
2.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管理的一般規(guī)定
(1)收入:事先批準為原則
(2)支出:事先批準為例外
(二)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
1.外商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
(1)登記管理制度
無論是直接投資的匯入還是匯出,外國投資者應先在外匯局辦理登記。如果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外國投資者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用途
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匯資本金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在企業(yè)經營范圍內使用,并符合真實自用原則。
2.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
(1)境內機構可以使用自有外匯資金(包括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yè)資本金賬戶等賬戶內的外匯資金)、符合規(guī)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產及經外匯局核準的其他外匯資產來源等進行境外直接投資。
(2)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和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備案制度。
(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
(三)間接投資項下的外匯管理
1.登記
(1)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從事有價證券或者衍生產品發(fā)行、交易,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市場準入的規(guī)定,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2)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fā)行及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2.QFII監(jiān)管框架
(1)中國證監(jiān)會負責市場準入審定,包括QFII資格的審定、投資工具的確定、持股比例限制等;
(2)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投資額度審批,包括投資額度的審定、資金匯出入和匯兌管理等。
3.QDII監(jiān)管框架
(1)銀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保監(jiān)會分別負責各自監(jiān)管范圍內金融機構境外投資業(yè)務的市場準入,包括資格審批、投資品種確定以及相關風險管理。
(2)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QDII機構境外投資額度、賬戶及資金匯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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