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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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例題·案例分析題(節(jié)選)】(2015年)2015年2月1日,為支付貨款,A公司向B公司簽發(fā)一張以X銀行為付款人、金額為8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15年8月1日,X銀行作為承兌人在匯票票面上簽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現(xiàn)金,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現(xiàn)金75萬元。
……
【問題】C公司能否因B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并說明理由。
【回答】C公司不能因B公司的背書轉讓行為而取得票據權利。因為如果票據授受的原因是“票據權利買賣”,應當認定當事人之間不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在本題中,C公司向B公司支付75萬元現(xiàn)金購買了B公司持有的面額為80萬元的票據,屬于票據權利買賣行為,C公司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解析】如果案情改為,B公司向C銀行貼現(xiàn)票據,C銀行扣取貼息后向B公司支付75萬元,則屬于合法的票據權利買賣行為,C銀行取得票據權利。到期票據不獲付款的,C銀行還可以直接從B公司賬戶中扣收票款(當然,也可以要求票據上其他債務人依法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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