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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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無效行為
1.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2.管理人依法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并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者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追回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相關鏈接】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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