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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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1.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2.非債務人財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3.共有財產
(1)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2)人民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
(3)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zhèn)鶆铡鼻鍍數?,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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