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注冊會計師考試越來越臨近,希望廣大考生抓緊剩下的時間查漏補缺,對還沒有熟練掌握的知識點鞏固提高,對注會經濟法的重點難點勤加記憶。為了幫助考生備考,小編準備了注會經濟法機考的高頻考點,會陸續(xù)更新,敬請期待。
【高頻考點】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1.保證期間的確定
(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
(2)沒有約定
①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诒WC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3)約定不明
①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诒WC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2.保證責任的確定
(1)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2)“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注冊會計師考試考的是知識,需要的是IQ,但實際備考時,調整心態(tài)、情緒同樣至關重要。所謂磨刀不誤砍柴工,面對壓力山大的注會考試,我們要做是正確疏導壓力,調節(jié)情緒,讓自己每一天的學習效果都可以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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