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不動產登記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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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制度
1.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2008年案例分析題)
2.更正登記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解釋】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tài)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7年新增)
3.異議登記(2015年單選題)
如果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1)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
(2)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解釋】異議登記使得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失去正確性推定的效力,異議登記后,第三人不得主張基于登記而產生的公信力(不適用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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