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債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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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消滅
1.抵銷
(1)雙方互存?zhèn)鶛嗪蛡鶆?
(2)雙方的債務內容屬于同一種類、品質相同;
(3)雙方的債務都已屆滿履行期;
(4)雙方的給付義務能夠抵銷。
【解釋】抵銷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條件和期限。
2.提存
(1)適用于提存的情形
?、賯鶛嗳诉t延受領;
?、趥鶛嗳讼侣洳幻?
③債權人殘廢或喪失行為能力又沒有繼承人或監(jiān)護人;
?、芊梢?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提存的效力
?、僮蕴岽嬷掌?,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②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
?、鄢斒氯肆碛屑s定外,提存費用由提存受領人承擔。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3.混同
(1)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一人;
(2)債權與債務歸屬于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一人。
【例題·多選題】在債法理論中,債的移轉形式包括( )。
A.債權讓與
B.債的清償
C.債的混同
D.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
E.債務承擔
【答案】ADE
【解析】選項BC屬于債的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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