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處置增值稅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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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處置增值稅:
固定資產處置增值稅是指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按照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征收一定數(shù)額的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3%減按2%征收):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購進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固定資產抵扣了進項稅,再進行銷售的,增值稅=銷售價/1.16*16%;
購進增值稅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再進行銷售的,增值稅=銷售價/1.03*2%;
購進固定資產既有不得抵扣增值稅的,又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無法進行區(qū)分的,固定資產再出售時,增值稅=銷售價/1.16*16%。
一般納稅人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原營業(yè)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xiàn)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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