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與擔保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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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擔保法》第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只有保證人通過書面的形式明確地提出保證的意思表示,保證合同才成立。而債務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與債權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單方承諾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債的加入,其并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qū)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其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xiàn)為:
一、保證債務與主債務是主從債務關系,債務加入與原債務具有同一性,并非主從債務關系;
二、保證人受保證期間的保護,而債務加入不適用保證期間的保護;
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并無償債順序上的先后;
四、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現(xiàn)行法律并未有明確規(guī)定。
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來看,一般保證比債務加入對債權人的保護要強,相反從對第三人(保證人)的利益保護角度來看,一般保證比債務加入對第三人的保護要弱。如何在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保證人)利益之前尋求平衡,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對于是否構成保證還是債務加入應當以相應證據(jù)材料內容所要表達的真實意圖為基礎,并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綜合認定,也就是結合主客觀因素的判斷標準。主觀方面主要是根據(jù)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而決定,即第三人是基于保證的意思表示還是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客觀方面則是結合償還債務合同的目的、具體內容、承擔人與合同利益的關聯(lián)程度等客觀因素綜合考慮約定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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