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級經濟法每日一練:有限合伙人退伙的特殊規(guī)定
來源:東奧會計在線責編:王凱力2018-11-21 09: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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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
201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業(yè),甲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為有限合伙人。2011年3月丙轉為普通合伙人,2010年8月該合伙企業(yè)欠銀行30萬元,直至2012年3月合伙企業(yè)被宣告破產仍未償還。下列關于甲、乙、丙、丁對30萬元銀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yè)法》規(guī)定的是( )。(2012年)
A.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乙、丙、丁應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C.乙、丁應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乙、丙、丁應以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30萬元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甲承擔無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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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
(1)有限合伙人(乙、丁)對有限合伙企業(yè)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2)丙由有限合伙人轉為普通合伙人,對其身份轉變之前發(fā)生的企業(yè)債務應與普通合伙人甲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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