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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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二)稅務行政復議決定的時限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三)稅務行政復議的中止與終止
注意:
(1)中止→暫停。
(2)終止→徹底停止。
1.稅務行政復議的中止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中止: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7)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8)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
2.稅務行政復議的終止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規(guī)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fā)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知識點來源:第十四章 稅務行政法制
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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