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拒絕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法律責任_2025注會《稅法》考點搶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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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拒絕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法律責任
1.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fā)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zhí)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后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知識點來源:第十三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
以上內容選自劉穎老師24年《稅法》基礎階段課程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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