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提示:注會審計是注重于理解的學科,但是有些知識點還是精準記憶比較好,一來可以提高客觀題的答題速度,二來主觀題中用教材原文回答總比自己在考場現組織的語言靠譜;诖四康,永不言敗為大家整理了“2014注會審計必背知識點”,以幫助大家更好的復習審計這門課,鑒于知識點較多,故連載發(fā)布,每工作日一篇。本篇為第十四章審計溝通、第十五章注冊會計師利用他人工作和第十六章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相關知識點。
對于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主觀題會略有涉及,主要考核客觀題。第十六章集團財報審計以簡答題為主。
第十四章 審計溝通
1、注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的事項包括:
(1)注冊會計師與財務報表審計相關的責任;
(2)計劃的審計范圍和時間安排;
(3)審計中發(fā)現的重大問題;
(4)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2、與治理層溝通中的重大問題包括:
(1)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實務重大方面的質量的看法;
(2)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
(3)書面溝通;
(4)其他事項。
3、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必要溝通的核心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管理層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
(2)前任與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
(3)前任向治理層通報的管理層舞弊、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以及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4)前任認為導致變更事務所的原因。
4、從前任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但后任應對自身實施的審計程序和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后任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第十五章 注冊會計師利用他人的工作
1、在確定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
(1)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2)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yè)勝任能力;
(3)內部審計人員在執(zhí)行工作時是否可能保持應有的職業(yè)關注;
(4)內部審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之間是否可能進行有效的溝通。
2、注冊會計師針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實施審計程序時,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取決于注冊會計師對下列因素的判斷:
(1)對相關領域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
(2)對內部審計的評估;
(3)對內部審計人員特定工作的評價。
3、注冊會計師在執(zhí)行下列工作時可能需要利用專家的工作:
(1)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
(2)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3)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風險,確定并實施總體應對措施;
(4)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包括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
(5)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評價已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4、在利用專家工作時,注冊會計師為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應考慮的事項包括:
(1)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的性質;
(2)與專家工作相關的事項的重大錯報風險;
(3)專家的工作在審計中的重要程度;
(4)注冊會計師對專家以前工作的了解和與之接觸的經驗;
(5)專家是否需要遵守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5、注冊會計師與專家就各自角色和責任達成一致意見可能包括下列內容:
(1)由注冊會計師還是專家對原始數據實施細節(jié)測試;
(2)同意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或其他人員討論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必要時,包括同意注冊會計師將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的細節(jié)作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的基礎;
(3)將注冊會計師對專家工作形成的結論告知專家;
(4)就各自的工作底稿的使用和保管達成一致意見。當專家是項目組成員時,專家的工作底稿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除非協(xié)議另作安排,外部專家的工作底稿屬于外部專家,不是審計工作底稿的一部分。
6、如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應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就專家擬執(zhí)行的進一步工作的性質和范圍達成一致意見;
(2)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3)如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或者通過雇用、聘請其他專家仍不能解決問題,則意味著沒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有必要按照規(guī)定發(fā)表非無保留意見。
第十六章 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1、注冊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如果法律法規(guī)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應當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團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2、如果集團項目合伙人認為由于集團管理層施加的限制,使集團項目組不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由此產生的影響可能導致對集團財務報表發(fā)表無法表示意見,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視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是新業(yè)務,拒絕接受業(yè)務委托,如果是連續(xù)審計業(yè)務,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yè)務約定;
(2)如果法律法規(guī)禁止注冊會計師拒絕接受業(yè)務委托,或者注冊會計師不能解除業(yè)務約定,在可能的范圍內對集團財務報表實施審計,并對集團財務報表發(fā)表無法表示意見。
3、在集團項目合伙人接受集團審計業(yè)務委托后,下列方面受到的限制將導致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從而可能影響集團審計意見:
(1)項目組接觸組成部分信息、組成部分治理層和管理層,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包括集團項目組需要獲取的相關審計工作底稿);
(2)擬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的工作。
4、集團項目組應當對集團及其環(huán)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huán)境獲取充分的了解,以足以:
(1)確認或修正最初識別的重要組成部分;
(2)評估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風險。
5、集團項目組應當了解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下列事項:
(1)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了解并將遵守與集團審計相關的職業(yè)道德要求,特別是獨立性要求;
(2)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具備專業(yè)勝任能力;
(3)集團項目組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處于積極的監(jiān)管環(huán)境中。
6、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不符合與集團審計相關的獨立性要求,或集團項目組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專業(yè)勝任能力和所處的監(jiān)管環(huán)境存有重大疑慮,集團項目組應當就組成部分財務信息親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不應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不符合與集團審計相關的獨立性要求,集團項目組不能通過參與組成部分組成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實施追加的風險評估程序或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消除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不具有獨立性的影響;但是,集團項目組可以通過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實施追加的風險評估程序或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消除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專業(yè)勝任能力的并非重大疑慮,或消除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未處于積極有效的監(jiān)管環(huán)境的影響。
7、在制定集團總體審計策略時,集團項目組確定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8、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或審閱,基于集團審計目的,集團項目組應為這些組成部分確定重要性。
9、為將未更正和未發(fā)現錯報的匯總數超過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適當的低水平,集團項目組需要將組成部分重要性設定為低于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10、在確定組成部分重要性時,無須采用將集團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11、集團項目組確定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擬執(zhí)行工作的類型以及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程度,受下列因素影響:
(1)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2)識別出的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
(3)對集團層面控制的設計的評價,以及其是否得到執(zhí)行的判斷;
(4)集團項目組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了解。
12、對由于其特定性質或情況,可能存在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或代表集團項目組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執(zhí)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
(1)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2)針對與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相關的一個或多個賬戶余額、一類或多類交易或披露事項實施審計;
(3)針對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實施特定的審計程序。
13、對于不重要的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應當在集團層面實施分析程序。
14、如果集團項目組認為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的工作、對集團層面控制和合并過程執(zhí)行的工作以及在集團層面實施的分析程序還不能獲取形成集團審計意見所依據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集團項目組應當選擇某些不重要的組成部分,并對已選擇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親自執(zhí)行或由代表集團項目組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
(1)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2)對一個或多個賬戶余額、一類或多類交易或披露實施審計;
(3)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閱;
(4)實施特定程序。
15、可能影響集團項目組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因素包括:
(1)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
(2)識別出的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
(3)集團項目組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了解。
16、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時,應當了解下列內容,作為識別和評估會計估計重大錯報風險的基礎:
(1)與會計估計相關的適用的財務報表編制基礎的要求;
(2)管理層如何識別是否需要作出會計估計;
(3)管理層如何作出會計估計,以及會計估計所依據的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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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龍貓的樹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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