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缺勤應計入什么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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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缺勤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
企業(yè)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應付職工薪酬的計提、結算、使用等情況。“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應按照“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非貨幣性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設定提存計劃”、“設定受益計劃義務”、“辭退福利”等職工薪酬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企業(yè)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累積帶薪缺勤原則:
企業(yè)應當在職工提供了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有些累積帶薪缺勤在職工離開企業(yè)時,對于未行使的權利,職工有權獲得現金支付。職工在離開企業(yè)時能夠獲得現金支付的,企業(yè)應當確認其必須支付的、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金額。企業(yè)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因累積未使用權利而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作為累積帶薪缺勤費用進行預計。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yè)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非累積帶薪缺勤確認原則:
我國企業(yè)職工休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的工資通常屬于非累積帶薪缺勤。由于職工提供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企業(yè)在職工未缺勤時不應當計提相關費用和負債。
為此,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應當在職工實際發(fā)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企業(yè)確認職工享有的與非累積帶薪缺勤權利相關的薪酬,視同職工出勤確認的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通常情況下,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已經包括在企業(yè)每期向職工發(fā)放的工資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額外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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