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征稅對象是礦泉水,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更新時間:2025-12-24 10:35:24 查看全文>>
水資源稅征稅對象是礦泉水,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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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稅目不能變更。因為稅目,是指稅法里面對征稅對象分類規(guī)定的具體的征稅項目,反映具體的征稅范圍,是對課稅對象質的界定。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計稅公式:
1.從量計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數(shù)量×適用的定額稅率
2.從價計征:應納稅額=應稅產品的銷售額×適用的比例稅率
資源稅納稅期限
1.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繳納的;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繳納的,可以按此申報繳納。
2.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繳納的,應當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繳納并繳納稅款。
資源稅和環(huán)境保護稅的區(qū)別:
一、概念不同
資源稅是以部分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及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產品銷售額或銷售數(shù)量和自用數(shù)量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稅。
環(huán)境保護稅(簡稱“環(huán)保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單位和經營者征收的一種稅。
二、納稅義務人不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fā)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huán)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huán)境保護稅。
免征資源稅:
(1)開采原油以及油田范圍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原油,天然氣。
(2)煤炭開采企業(yè)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減征資源稅: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30%資源稅。
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的減稅或者免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為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
伴生礦是指在同一礦床內,除主要礦種外,并含有多種可供工業(yè)利用的成分,這些成分即稱為伴生礦產。確定資源稅稅額時,以作為主產品的元素成分開采為目的,作為定額的主要考慮依據,同時也考慮作為副產品的元素成分及有關因素,但以主產品的礦石名稱作為應稅品目。例如攀枝花鋼鐵公司所屬攀枝花礦山公司開采的釩鈦磁鐵礦,它是以鐵礦石為主產品的元素成分開采為目的的,其釩鈦是作為副產品伴選而出的,因此,只以鐵礦石作為應稅品目。在確定其鐵礦石的資源等級高低和相適應的稅額時,既考慮了鐵礦石資源的級差程度情況,也考慮了釩鈦作為副產品的附加值的情況。
伴采礦是指開采單位在同一礦區(qū)內開采主產品時,伴采出來非主產品元素的礦石。例如銅礦山在同一礦區(qū)內開采銅礦石原礦時,伴采出鐵礦石原礦,則伴采出的鐵礦石原礦就稱伴采礦。伴采礦量大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規(guī)定對其核定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量小的,在銷售時,按照國家對收購單位規(guī)定的相應品目的單位稅額標準繳納資源稅。
礦產資源開發(fā)優(yōu)惠政策
凡在本省勘察、開采礦產資源的,除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外,也可以通過依法申請批準的方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可以采取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察或開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也可以按有關規(guī)定出租、抵押礦產權、開采權。
開采國家和省內緊缺的各類礦種或采取申請批準的方式取得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可以減繳或免繳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第一個勘察年度可免繳,第二至第三個勘察年度可減繳50%,第四至第七個勘察年度可減繳25%,礦山閉坑當年可免繳。
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資源稅實行從價定率計征。煤炭應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以下簡稱洗選煤)。
原煤的計稅依據及稅額計算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原煤銷售額中不包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xù)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huán)節(jié)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的計稅依據及稅額計算
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的特殊計稅規(guī)定
2016年資源稅改革后,資源稅的稅目范圍進行了調整,征稅對象已拓展到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
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
征稅對象確定為精礦但納稅人銷售的是原礦的,需要換算成精礦的銷售額。
征稅對象確定為原礦但納稅人銷售的是精礦的,需要折算成原礦的銷售額。
原礦銷售額與精礦銷售額的換算或折算,其換算比或折算率原則上應通過原礦售價、精礦售價和選礦比計算,也可通過原礦銷售額、加工環(huán)節(jié)平均成本和利潤計算。
資源稅的“稅不重征”規(guī)則:已稅不再稅;已稅未稅混售要分別核算。
資源稅范圍限定如下:
(1)原油,指專門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海上石油、天然氣也應屬于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但考慮到海上油氣資源的勘探和開采難度大、投入和風險也大,過去一直按照國際慣例對其征收礦區(qū)使用費,為了保持涉外經濟政策的穩(wěn)定性,對海上石油、天然氣的開采仍然征收礦區(qū)使用費,暫不改為征收資源稅。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制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后自用、銷售的,用于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人選精礦、制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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