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更新時間:2025-12-16 10:46:22 查看全文>>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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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次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代位權的行使:
(1)方式: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qū)別是:
(一)行使條件
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
撤銷權:
1、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或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2、無償轉讓財產。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也稱為次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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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yōu)先支付。
一、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二、代位權行使的條件有:
擔保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擔保期間,質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質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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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
抵押權的法定擔保范圍包括:1、主債權;2、利息;3、違約金;4、損害賠償金;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轉占有而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該財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1、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亦即債權人)
2、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
3、供作擔保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抵押合同
1、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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