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函證就是直接發(fā)函給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審計方法。函證的目的是證實應收賬款賬戶余額的真實性、正確性,有關證明債務的存在和記錄的可靠性,防止或發(fā)現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銷售業(yè)務中發(fā)生的差錯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
更新時間:2025-12-29 14:04:11 查看全文>>
應收賬款函證就是直接發(fā)函給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審計方法。函證的目的是證實應收賬款賬戶余額的真實性、正確性,有關證明債務的存在和記錄的可靠性,防止或發(fā)現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銷售業(yè)務中發(fā)生的差錯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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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審計證據可靠性的依據有:
(1)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其他來源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2)內部控制有效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比內部控制薄弱時內部生成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3)直接獲取的審計證據比間接獲取或推論得出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4)以文件、記錄形式(無論是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存在的審計證據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5)從原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比從傳真件或復印件獲取的審計證據更可靠。
審計證據的定義:
可以作為審計證據的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的內容、與管理層認定相矛盾的信息、管理層拒絕提供注冊會計師要求的書面聲明等。
結合審計具體目標闡述審計證據按其存在形式(或稱按其外形特征)的分類,即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huán)境證據。
審計證據的含義: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審計證據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
(一)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1.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審計證據充分性是指對審計證據數量(樣本量)的衡量。影響因素包括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和審計證據質量。其中,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所需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多;審計證據質量越高,所需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
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包括相關性和可靠性。
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但是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只有充分且適當的審計證據才有證明力。
審計證據充分性與適當性的關系:
(1)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量可能越少。
(2)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以實物為對象。對存貨、固定資產或貨幣資金的時點狀態(tài)或期間狀況進行審計。
以賬務為對象。對因提供、銷售商品或勞務產生的債權債務的產生依據,期間過程和時點狀態(tài)進行審計。
以規(guī)則為對象。對制度、計劃、任務、標準、流程等的執(zhí)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審計。
以責任人為對象。對經濟責任人進行的期間責任、期末狀態(tài)進行審計。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責任人目標成本審計。
1、資產負債表審計內容
審計人員應注重檢查資產負債表編制方法的正確性、報表項目的完整性以及報表所反映項目和內容的一貫性。
(1)檢查資產負債表是否按照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科目及格式編制,復算報表各項之間的勾稽關系。
審計證據中的其他信息有被審計單位會議記錄、通過檢查存貨獲取存貨存在性的證據和注冊會計師編制的計算表。
審計證據收集方法有檢查(檢查憑證、賬簿、報表等)、觀察(觀察從事的活動、執(zhí)行的程序等)、詢問(包括書面和口頭兩個形式)、外部調查、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分析等。
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必須運用分析程序,這是強制性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實施風險評估程序中的每一個具體環(huán)節(jié)都必須運用。分析程序主要是針對數據分析??刂茰y試主要是針對規(guī)章制度分析。
若審計師就同一審計目標發(fā)出向多位被詢證人進行函證,則應在收到回函后,編制《函證結果匯總表》作為綜合性的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并記錄對函證結果做出的評價。
(一)評價函證的可靠性時應當考慮的因素
1.對詢證函的設計、發(fā)出及收回的控制情況;
2.被詢證者的勝任能力、獨立性、授權回函情況、對函證項目的了解及其客觀性;
3.被審計單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二)在函證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需要始終保持職業(yè)懷疑,對舞弊風險跡象保持警覺。
(三)收到回函后,根據不同情況,注冊會計師可以分別實施以下程序,以驗證回函的可靠性。
(四)針對舞弊風險跡象,注冊會計師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實施的審計程序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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