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智力發(fā)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后果的法律主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8周歲,但是不包括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更新時間:2025-12-27 14:24:54 查看全文>>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智力發(fā)育不成熟或者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礙,不能認清自己的行為后果的法律主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8周歲,但是不包括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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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物權的特征是支配性、排他性和絕對性。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chǎn)權,有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于絕對權或者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者對人權。
民法中物權的分類有:
(1)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民法典》規(guī)定的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3)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zhì)權和留置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與債權相比,物權具有以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民法上的物名詞解釋是《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睹穹ǖ洹飞系奈飸哂锌芍湫?,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物權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體性
(2)可支配性
(3)在人的身體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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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有哪些類型
民法上的物有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物包括不動產(chǎn)和動產(chǎn)。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
(1)有體性
《民法典》上的物僅指有體物,行為、智力成果(包括電腦程序)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屬于物權的客體。行為屬于債權的客體,智力成果屬于知識產(chǎn)權的客體。需要說明的是,某些權利經(jīng)法律特別規(guī)定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如以股權、票據(jù)權利等出質(zhì)構成權利質(zhì)權,也稱“準質(zhì)權”。
(2)可支配性
《民法典》上的物應具有可支配性,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者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不屬于《民法典》上的物。
(3)在人的身體之外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但人體器官脫離人的身體之后,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
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直接適用。根據(jù)《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nèi)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5、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6、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民法的概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diào)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根據(jù)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jīng)驗,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可以劃分為四種樣態(tài)。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和未生效。
(1)自始無效: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jīng)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
(3)絕對無效:絕對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1)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在撤銷前已經(jīng)生效,如果撤銷權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內(nèi)行使撤銷權,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將終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銷;而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從一開始即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2)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而對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確認,不以當事人的意思為轉移,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在訴訟或仲裁過程中主動宣告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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