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權司法解釋指的是為了正確使用分紅權做出的司法解釋,中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這種資產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企業(yè)股東可以將分紅權轉讓或贈與給其他人。受讓人或受贈人僅僅成為該產權的受益人,不擁有該產權的其他權力。
更新時間:2025-12-19 15:57:40 查看全文>>
分紅權司法解釋指的是為了正確使用分紅權做出的司法解釋,中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這種資產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企業(yè)股東可以將分紅權轉讓或贈與給其他人。受讓人或受贈人僅僅成為該產權的受益人,不擁有該產權的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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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主要具有三個特征: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有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于絕對權或者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者對人權。
股東資格的繼承的法律規(guī)定是:
1.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無論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fā)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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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物權的特征是支配性、排他性和絕對性。
(1)支配性
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的意志實現(xiàn)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xié)助,屬于支配權。而債權屬于請求權,其實現(xiàn)有賴于債務人的履行行為。
(2)排他性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項所有權。而債權具有兼容性,同一標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多重買賣合同,幾個買賣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絕對性
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人的財產權,有權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他人有義務予以尊重,屬于絕對權或者對世權。而債權僅對特定的債務人存在,屬于相對權或者對人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繼承的制度:在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guī)定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無論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直接繼承股東資格。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fā)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fā)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yōu)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直接適用。根據《民法典》,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平等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相互之間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他們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2、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決定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要秉持公平理念,公平、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4、誠信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5、公序良俗原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各種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6、綠色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民法的概念
擔保法司法解釋是為了正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結合審判的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件的法律問題作出解釋。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guī)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有效。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等等。
擔保法,廣義上是指調整擔?;顒又杏嘘P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擔保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狹義上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擔保法規(guī)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留置,質押和定金5種。1995年6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擔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由八屆人大會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于1995年6月30日通過,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退伙的效果,分為兩種情況:財產繼承和退伙結算。
財產繼承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yè)的合伙人資格。
【提示】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yè)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yè)。
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yè)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退伙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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