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本條是對以信件或者電報等作出的要約的承諾期限計算方法的規(guī)定。
更新時間:2025-12-29 16:36:07 查看全文>>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本條是對以信件或者電報等作出的要約的承諾期限計算方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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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次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撫養(yǎng)、扶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xiàn)。
代位權的行使:
(1)方式: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
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決定繼續(xù)履行: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zhèn)鶆铡?/p>
(2)及時決定、應要求提供擔保,否則視為解除
①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的,視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決定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贈與合同不需要公證。
贈與合同不需要公證。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單務合同,但訂立贈與合同屬于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贈與人的義務:
(1)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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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有:
(1)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②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限制:
(1)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2)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jù)前述規(guī)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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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租賃合同在有效期限內對承租人和新的所有權人繼續(xù)有效,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合同的相對性,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不能向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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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轉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fā)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三種:即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的無效
(1)無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②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的;
③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2)無效合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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