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是標的物不同:質權是動產和權利;留置權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成立要件不同:質權是設定必須移轉質物的占有;留置權是留置債務人之動產。
更新時間:2025-12-17 15:44:34 查看全文>>
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是標的物不同:質權是動產和權利;留置權一般包括主物、從物、孳息以及代位物等。成立要件不同:質權是設定必須移轉質物的占有;留置權是留置債務人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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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優(yōu)先于抵押權是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應當首先依法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抵押權人可主張剩余價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
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權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務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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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留置權的效力
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只要具備法定要件,債權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事先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
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質權,是指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移交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的變賣價金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當事人以動產設定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證券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與股權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抵押合同發(fā)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抵押登記。
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區(qū)別:
留置是法定擔保,抵押和質押是約定擔保。法定擔保優(yōu)先于約定擔保。質押,留置是移轉占有,而抵押是不移轉占有。留置擔保的是動產,抵押擔保的是動產和不動產,質押擔保的是動產和權利。
質權:
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享有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
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質權人受償。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并存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yōu)先受償,即:留置權→已登記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設立,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抵押合同然后確定債權人具備抵押權的情況。
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可就對應財產折價或就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中第四百條的內容規(guī)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同時抵押合同需要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和數量等情況、擔保的范圍等相關條款。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1、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抵押物實現就是抵押權人實現抵押物的價值,從中優(yōu)先受償其債權,這也是抵押權最終的意義所在。若設定抵押權,但不能實現,那就說明抵押權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抵押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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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師講解留置權和質權的區(qū)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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