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內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種類,代理權的產生、行使、終止,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代理關系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更新時間:2022-10-21 11:10:45 查看全文>>
代理制度即代理法律制度。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內容主要有: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的種類,代理權的產生、行使、終止,越權代理和無權代理,代理關系主體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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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的區(qū)別:
一、概念不同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二、構成要件不同
1、無權代理:
(1)行為人所為行為具備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備條件有:
(1)須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票據行為的代行:
(1)界定
票據行為的代行是指行為人在進行票據行為時,在票據上記載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蓋他人印章,而未簽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
越權代理不屬于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越權代理是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xù)有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yǎng)子女等),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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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一、表見代理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于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二、表見代理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1、被代理人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一、表見代理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于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二、表見代理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①代理是一種法律行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進行的法律行為;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為的獨立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權范圍內進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歸被代理人,代理人與第三人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損失),均由被代理人承受,從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確立了法律關系。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記賬機構不可以出具審計報告,代理記賬是指會計咨詢、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等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yè)務的中介機構接受獨立核算單位的委托,代替其辦理記賬、算賬、報賬業(yè)務的一種社會性會計服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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