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更新時間:2024-03-07 12:33:49 查看全文>>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范圍僅限于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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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
4.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yè)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yè)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yè)債權人)。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yè)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yè)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yè)債權人)。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是構成代位權的前提條件。
4.債權人代位權的范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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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于涉及第三人的權利。
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5.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6.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相對人(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權人的債權也應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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